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號上訴人 余美麗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明助 間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伍仟捌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國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書記官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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