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25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2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259號原告 王派滄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者,應添具該文書原本或繕本或影本;其僅引用一部分者,得祇具節本,而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其起訴狀僅於原本附有引用之文書影本,繕本則未附具,故原告應依據前開規定,另行提出附有前開文書繕本或影本之起訴狀繕本。
二、以上各項程式所欠缺之事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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