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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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1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萬伍仟零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0年度重訴字第3068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65號及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88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弘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95001元第二審裁判費142575元相對人已付第三審裁判費142575元相對人已付合計380151元本件判決第一審至第三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尚應給付95001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書記官許博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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