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97號原告 石乾寶 (即 石三喜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郭福三 律師被告 黃于馨
黃士承 楊金柳 鄭致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案號:109年度訴字第9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日上午九時十五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有下列事項仍須調查、釐清,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請求看護費用部分,依原告所提出「 慈慧 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收費單(或收據)之影本上呈現一部分不完整之收費明細,該收費明細內容似包含石三喜前往台南市立醫院或相關醫療院所就醫之醫療費用及車資,而原告於本件訴訟中請求給付之看護費用,係依上開照顧中心收費單所載之金額(包括醫療費用及車資在內)全數請求被告給付,並另持石三喜於台南市立醫院及其他醫療院所就醫之醫療單據及就醫車資單請求被告給付,似有重複請求之情事,茲因原告提出之原證5號看護費用係將上開收費單及收費明細同時影印,以致多張收費明細之大部分內容遭收費單遮蓋,而未呈現完整內容,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20日內提出「慈慧老人長期照顧中心」自107年3月起至109年1月、「新如意養護之家」自109年1月至4月間之全部及完整收費明細資料。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書記官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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