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羅補字第88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2,3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10元(已扣除支付命令已繳之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林 楨 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