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4618號債權人 陳顯福
樓債務人 洪洪定 上列聲請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4618號債權人 陳顯福
樓債務人 洪洪定 上列聲請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