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定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84號原告 黃敏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侯義雄陳銀葉 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書記官許倬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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