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212號聲請人 邱貴明 上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民法第108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法第136條規定,民法第1080條第2項、第1080條之1第1項所定聲請認可、許可終止收養事件,由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而該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養子女即聲請人邱貴明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號3樓之1,有其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終止收養,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家事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書記官胡世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