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9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9843號債權人 鍾元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枝益 即華邑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陳枝益即華邑企業社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