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0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072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林佩萱 債務人 謝文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