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21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183號

原告 李國瑛

訴訟代理人 洪政國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倪先甫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26,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書記官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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