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聲字第701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相對人創鉅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即 蔣業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25,552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637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昆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蓮女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25,552元合計25,5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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