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263號債權人豐鉦輪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春恭 債務人 陳弘晉 債務人 戴毓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弘晉、戴毓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業於民國102年5月16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解散,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債務人陳弘晉、戴毓欽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