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二號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洪塗生 律師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不足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二百三十四萬九千五百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二萬四千二百六十五元,然原告僅繳納一千元,尚不足二萬三千二百六十五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十四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心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黃金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