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二六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以法矯字第○九三○○一八四一八號文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原為一○一年九月十八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一二六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一○一年五月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三、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卉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豫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