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78號原告 郭世琛 訴訟代理人 詹梅鈴 律師被告 陰光會 兼法定代理人 張廖萬渟 被告 張廖年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定。查原告先位聲明、備位聲明互相競合,價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360萬元,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1,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書記官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