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24號原告 林佳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愛麗爾 診所、陳○○間債務不履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之27條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又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陳○○之真實姓名,亦未載明被告陳○○之住所或居所,此部分起訴難謂合法。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此部分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書記官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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