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64號原告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 律師複代理人 黃偉欽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4月1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書記官李明罐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64號原告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 律師複代理人 黃偉欽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4月1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書記官李明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