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小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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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國小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國小抗字第1號抗告人 謝清彥 現於臺東縣○○鄉○○○村0號附069相對人交通部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交通部間因107年北救字第163號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0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李桂英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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