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22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0
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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