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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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29號聲請人虹奇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三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勝汽車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書記官陳𥴡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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