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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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61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原告與被告 陳純純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柒萬貳仟壹佰元(計算式:99,224+297,497+575,379=972,1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陸佰捌拾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零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