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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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8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林宛霖 訴訟代理人 高宸鈞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 律師被告 宋品蓁 原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被告 彭政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因原告起訴時將被告「彭政龍」之姓名誤載為「 彭政隆 」,致先前對被告彭政龍所為之送達程序並不合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