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82號被告 李兩 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春花 間履行離婚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5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8,27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書記官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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