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45號原告 游景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報 彰化縣○○鄉鎮○段○○○○○○○○○○○○○○○○○○○○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㈡土地標示及他項權利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依民事起訴狀後附之土地謄本,並未見原告為該五筆土地之共有人,故請陳報本件請求分割之依據為何?原告對該五筆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為何?
三、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游譚樣 為本件被告,兩造既為對立之當事人,則游譚樣即不能擔任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四、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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