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投小字第50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投小字第507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被告王○任(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兼法定

代理人甘○菁(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王○群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342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之1成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2成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王○群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0,34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藍建文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