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投小字第50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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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投小字第507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被告王○任(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兼法定
代理人甘○菁(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王○群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342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之1成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2成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王○群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0,34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