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2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23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李明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零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李明輝於民國84年8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5月1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209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緣相對人李明輝於民國85年5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5月1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9080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書記官黃雅慧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423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明輝456│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128483│0000000000│05月12日│││││元│508│起│││├──┼───┼─────┼──────┼──────┼───────┤│002│新臺幣│李明輝543│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133123│0000000000│05月18日│││││元│902│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