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三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二年度執聲甲字第二六六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犯偽造文書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以法矯字第○九二○○四九七九○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鄧敏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