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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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9號原告愛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2被告三豐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號2樓兼法定代理丁○○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複代理人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 律師複代理人 謝英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愛德華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愛華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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