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家救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家救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救字第31號聲請人 鄭文琪 相對人 陳氏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決定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有聲請人提出之臺東縣成功鎮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各乙紙核閱屬實,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民國100年7月15日法扶東榮字第100005號函所檢附之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案件概述單、審查表、戶籍謄本等件附卷可稽,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慧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書記官高竹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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