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勞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簡字第4號原告嘉義市私立輔仁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李國榮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複代理人 高景仁
蕭銘智 被告 陳恒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6月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於7日內具狀就被告所抗辯抵銷部分為說明。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書記官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