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5號原告 鍾清銅 即青揚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洪珮瑜 律師被告天譽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智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492,3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0元,尚應補繳134,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書記官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