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勞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簡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告嘉義市私立輔仁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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