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233號債權人黃𣵛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宏沛 即 洪炳村 之繼承人、 洪鴻淵 即洪炳村之繼承人、 洪宏昌 即洪炳村之繼承人、 洪翠菊 即洪炳村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繼承相關資料正本全部(被繼承人洪炳村除戶戶籍謄本、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洪炳村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