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43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彥聖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770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邰婉玲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啟帆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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