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408號聲請人 劉至浩 相對人 王美枝 債務人 王緒詮 即 王競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3年1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年1月2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3年1月29日登記在案。
三、 嗣相 對人經由訴外人 陳永昌 介紹於103年1月間起持其所經營之健丞資訊實業有限公司簽發之票面金額172萬8,000元、200萬元向伊借款,嗣因存款不足退票,介紹人陳永昌乃將其持有債務人簽發之本票,票面金額200萬元之本票債權讓與伊。債務人王緒詮知悉後主張其與陳永昌間就本票債權有爭議,惟承認有向伊借款,且其因借款所交付予伊之健丞資訊實業有限公司簽發之2紙支票未兌現,因而債務人於10
4年4月28日簽發票面金額172萬8,000元、150萬元本票予伊,經伊於104年6月2日提示亦未獲付款。債務人王緒詮於104年6月2日與簽訂協議書承認對伊確實負有172萬8,000元、150萬元之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支票、協議書、本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債權讓與同意書、存證信函及其回執等影本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具狀陳述從不認識債權人劉至浩(相對人誤載為 劉志浩 ),也從未同意債權人於伊所有房地設定最高限額600萬元之抵押權。
債務人王緒詮即王競平陳稱伊從未積欠債權人任何款項,而債權人先聲稱持有健丞資訊有限公司之二張支票,後又聲請受讓陳永昌之本票債權200萬元,最後又於104年4月28日才提出本件二張本票。然此係因104年4月28日伊在遭債權人之脅迫下所開具,蓋因債權人僅持有健丞資訊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為伊之支票,當時是健丞公司須資金週轉,故向債權人借錢週轉,並伊個人所借,而伊為了行使拍賣抵押物,即對伊施壓、脅迫,伊在不得已之情況下,才出具上開二張本票,所以上開二張本票之發票日為104年4月28日,是在債權人聲請另件104年司拍字第155拍賣抵押物之後所開具,則債權人在聲請拍賣另件抵押物之前,伊並無積欠債權人款項,故此次債權人再度以相同之證物提出,實無理由云云。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最高法院94年度臺抗字第27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聲請人業已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債權讓與同意書、存證信函及其回執等並陳述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等,債務人雖陳稱其所簽發票據係受債權人之脅迫、施壓等,惟此係實體上法律關係爭執,而非本件非訟事件所得審究。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臺北市│內湖區│東湖│一│21-2│建│1059│348/8400││├─┴───┴────┴────┴────┴────────┴─┴──────┴────┴──┤│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4500│臺北市內湖區康│臺北市內湖區東│鋼筋混凝土造│3層:103.17│陽台:9.82│全部│││││樂街72巷17弄24│湖段一小段21-2│五層樓房│合計:103.17│花台:0.49││││││號3樓│地號│││雨遮:0.88│││├─┴──┴───────┴───────┴──────┴───────┴─────┴──┴─┤│共有部分:東湖段一小段4503建號348.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451/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