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小字第77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縣○○鎮○○路○段○○○號,此有被告
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
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