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親字第35號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與原告丙○○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馬偕紀念醫院墊支親子血緣鑑定費用共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元,逾期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璿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書記官黃錫煒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親字第35號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與原告丙○○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馬偕紀念醫院墊支親子血緣鑑定費用共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元,逾期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璿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書記官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