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1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字第一○一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書記官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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