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4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4巷16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97年度緩字第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保管字第418號)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涉犯賭博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速偵字第64號(聲請書誤載為偵字第6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如附表所示之物等語。
三、查被告所涉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速偵字第6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保管字第418號),均係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等情,亦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時供述無訛(見警卷第2頁、偵卷第9頁),揆諸上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書記官黃子祝附表:
1、賭資新台幣參萬參仟貳佰伍拾玖元;
2、帳冊壹本;
3、骰子、瓷盤壹組;
4、蓋子壹個;
5、照明燈壹組;
6、賭注墊壹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