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614號債權人 周文華周中平 之繼承人
周文琪 即周中平之繼承人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 張鴻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繼承系統表及遺產分割証明。
②對債務人張鴻建請求票號NO227564、NO603317
、AH0000000、AH0000000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書記官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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