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4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4105號聲請人 趙旭玫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肇陽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02年8月2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因無法確認發票時發票人之住居所,無從確認管轄權,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