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412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林溢盛 債務人 楊勝雄
林宛瑩
一、㈠債務人楊勝雄、林宛瑩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313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楊勝雄應向債權人給付38,826元,及其中本金35,093元部分,自民國112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加計每月違約金300元,但有連續繳款延滯之情事時,第2個月需計付違約金400元,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前開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3個月為限,並由債務人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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