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交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訴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長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候核辦。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張瑋珍法官郭育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書記官沈怡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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