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61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等4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4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至併科罰金部分,因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定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自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