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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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24號聲請人 陳妙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張西武┌───────────────────────────────────────────────┐│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2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顏良豈 │台灣中小企業銀│102年12月18日│202,589元│AC0000000│││││行北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