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6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681號聲請人 林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2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袁雪華法官郭俊德┌──────────────────────────────────────────────────────┐│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68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龔昭憲 │台北富邦銀行中壢分│99年6月31日│14,283元│CU0000000│││1││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