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02號原告 郭中利 被告 王少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106年度司促字第3503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266元(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
500元,原告應再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