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8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義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義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黃義鈞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附表:受刑人黃義鈞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10月18日│103年9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及案號│署103年度偵字第6668│署104年度撤緩偵字第│││號│19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中交簡字第41│104年度中交簡字第12││││28號│0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1月6日│104年4月3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中交簡字第41│104年度中交簡字第12││││28號│06號││├────┼──────────┼──────────┤│判決│判決確定│103年12月8日│104年6月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22│署104年度執字第8941│││號(執行中)│號(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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