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全金力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四年度執聲付字第五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全金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全金力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五二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再由最高法院以一00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八二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於民國一00年五月四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一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法授矯字第○○○○○○○○○○○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郭惠玲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修毅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